??近日四川省住建廳印發: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等文件意見建議的公告:明確指出:? ? ?對裝修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關于公開征求《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等文件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修訂后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我廳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和裁量標準進行修訂,形成相關文件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時間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相關單位或個人若有意見建議,請以書面掃描件(單位應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應署實名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反饋至指定郵箱。
附件:1.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
2.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征求意見稿)
3.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計算規則(征求意見稿)
4.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征求意見稿)
(聯系人:雷廷宇;聯系電話:028-85552053;電子郵箱:475743933@qq.com)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30日
附件1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依法受委托組織(以下統稱執法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執法部門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在依法享有的行政處罰權范圍內,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形,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處罰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決定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限。
第四條??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條件、程序、種類、幅度進行。
(二)公平合理原則。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法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違法案件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等因素,并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
(三)過罰相當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四)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通過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條??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范;在法律效力相同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有特別規定的或者生效時間在后的法律規范。
違法行為發生后,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被修改的,遵循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二章?裁量權基準與適用
第六條??對同一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處罰種類、幅度,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對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七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為基礎,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性質等因素,按照統一的規則、統一的形式組織編制《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裁量標準》),確定不同階次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裁量標準》內容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處罰依據、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第八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計算規則》(以下簡稱《計算規則》),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裁量標準》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形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計算公式。
第九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裁量基準動態調整機制,發生以下情形時,應當依法對《裁量標準》《計算規則》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作出修改的;
(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裁量基準無法滿足行政管理需要的。
第十條??行政處罰裁量階次分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和從重處罰六個等級:
(一)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二)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本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三)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四)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罰款幅度;
(五)一般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內,適用中等幅度的行政處罰;
(六)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罰款幅度。
第十一條??執法部門應當依據《裁量標準》所確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按照《計算規則》,依法選擇適用不予處罰、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并確定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數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
第十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輕微違法免予處罰清單》),并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作為全省普遍適用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依據。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根據住房城鄉建設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以及執法實際需要,對《輕微違法免予處罰清單》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對同一行政處罰事項,市(州)、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裁量標準》和《計算規則》,不能直接適用的,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得超出《裁量標準》和《計算規則》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第十五條??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六條??執法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改正期限根據改正的難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時間確定,一般分為當場、3天、5天、10天、15天,除特殊情況外,最長一般不超過30天。
第十七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減輕、免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執法部門應當通過行政輔導、行政約談、行政告誡等方式加強對當事人的批評教育,幫助當事人掌握有關法律知識,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意識,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第三章?保障與監督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圍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進行調查。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成立,以及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進行充分說理。
第十九條??法制審核人員在審核行政處罰案件時,應當將是否正確適用《裁量標準》、《計算規則》等作為審核內容。
第二十條??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內容、事實及理由,并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說明。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發現適用本規定及《裁量標準》、《計算規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作為行政處罰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市(州)、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現適用本規定及《裁量標準》、《計算規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處罰評議考核、行政處罰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處罰案件監督檢查工作,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顯失公正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
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下級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案件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發現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當、顯失公正的,應當按照《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規定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三條??執法部門違法或者不當實施行政處罰裁量,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上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用發文、會議等方式進行通報,并可以對其負責人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
對執法部門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權處理的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暫扣行政執法證、吊銷行政執法證、建議調離行政執法崗位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推進行政處罰裁量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打造四川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執法裁量智能輔助信息系統,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和《裁量標準》、《計算規則》、《輕微違法免予處罰清單》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和《裁量標準》、《計算規則》、《輕微違法免予處罰清單》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端拇ㄊ∽》亢统青l建設廳關于印發<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川建法發〔2020〕XX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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