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日,住建部等5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階段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通知》,明確:
- 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繳納的各類工程質量保證金,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
![緩繳各類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 緩繳各類工程質量保證金!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廳(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穩定經濟增長、穩定市場主體的決策部署,現就做好階段性緩繳工程質量保證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應繳納的各類工程質量保證金,自應繳之日起緩繳一個季度,建設單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對于緩繳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施工單位應在緩繳期滿后及時補繳。補繳時可采用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函(保險)的方式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
二、各地要認真落實工程質量保證金緩繳政策,加強對緩繳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實落地。
三、各地要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質量保修責任落實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嚴格履行保修事項,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對緩繳政策實施中未履行保修責任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請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主管部門于2023年1月10日前將本地區階段性緩繳政策落實情況(緩繳金額等)分別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國家鐵路局綜合司
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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